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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浙两个“美心”闹别扭

发表时间:2012-10-18 12:10   文章来源:

 

港浙两个“美心”闹别扭
作者: 杨 强 转贴自:   点击数: 34 更新时间: 2012/10/12 15:22:19 录入者:  

      已创立半个多世纪的中国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美心公司)与浙江省宁波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新美心公司)日前在北京打起官司。据了解,官司源于宁波新美心公司申请注册的“NEW MAXIME BAKERY & CAKE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
  据悉,宁波新美心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目前已拥有多家直营连锁店。2006年12月15日,该公司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糖果、糕点等。其时,宁波新美心公司曾声明对争议商标中的“BAKERY”、“CAKE”放弃专用权。
  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香港美心公司于2010年3月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据了解,香港美心公司当时主要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MAXIME”,与其英文商号的主体识别部分“Maxim′s”近似。此外,其作为香港地区最大最多元的餐饮集团,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其在中国使用“Maxim′s”、“美心”商号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宁波新美心公司作为香港美心公司的同行,注册争议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对此,宁波新美心公司回应称,香港美心公司长期对外宣传、使用的商号为其中文“美心”商号,消费者对其英文商号“Maxim′s”的认知度并不高,其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且香港美心公司从未将“Maxim′s”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因此争议商标注册页不会对美心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宁波新美心公司还指责香港美心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属于恶意阻止争议商标注册,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2011年9月27日,商评委最终裁定认为香港美心公司撤销争议商标的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继续维持注册。据介绍,商评委认为香港美心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Maxim′s”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前进行过宣传、使用并获得一定指定度,其主张的享有“Maxim′s”在先商号权不能成立。
  据了解,香港美心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除继续提交其商标评审阶段的主张和证据外,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源于香港美心公司起诉宁波新美心公司和浙江省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经营门店及网站上突出使用“新美心”标识,并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新美心”产品,构成对香港美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该公司“美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决两家“新美心”的被诉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停止该行为。记者了解到,该案目前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阶段。
  不过,根据上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香港美心公司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对其在先字号权构成侵犯。而据宁波新美心公司方面表示,上述侵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是香港美心公司认为其“新美心”企业字号的使用侵犯了该公司已注册的“美心”商标的专用权,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无关。
  就该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商评委所作被诉裁定“于法有据”,予以维持。据该份判决载明,我国商标法设置对在先商号权保护条款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号等商业标志权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该案中,香港美心公司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英文商号权,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其英文商号“MAXIM′S”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其该案提交的证据对此未能予以证明。
  据了解,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香港美心公司上述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二审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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